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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13條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離輻射防護之研究。 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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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