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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進口原子能發電有關設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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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