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 第6條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