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 第5條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第5條

研究及事業機構因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所需進口之輻射防護有關設備,免徵關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