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 第6條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6條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 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