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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第10條

主辦參展單位或駐外單位對參加國外商展之廠商,應加督導。 廠商如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其他損及我國商譽或信譽行為者,主辦 參展單位或駐外單位應報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議處。 廠商如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主辦參展單位或駐外單位應予糾 正,其情節重大者,準用前項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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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