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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6條

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為其申請認可日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百。但無資本額者,得以其財產總額之百分之百為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 前項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於其可擔保額度內得擔保多張進口報單所列貨物。但每份進口報單以一位提供書面保證者為限。 第一項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之擔保金額,於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內得循環使用。 第一項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可擔保之進口貨物,以進口時向海關申請該貨物復運出口之日,不晚於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認可期間屆滿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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