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第9條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9條

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放行之文物、藝術品、標本,如須變更提供書面保證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變更,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變更後之提供書面保證者,以經第五條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且認可期間屆滿日晚於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復運出口期限屆至之日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