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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 第3條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3條
執法人員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由其服務機關依法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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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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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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