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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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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6條
協助取締或舉發之案件經裁處確定,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以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核定獎金之上限。 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屬違法行為人之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得以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核定獎金之上限。 協助取締或舉發之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核定獎金,並以書面通知受獎人。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受獎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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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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