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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國民補習教育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教育(以下簡稱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 監獄得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依大學法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推廣教育或其他型態之教育。 前二項教育應以在監方式為之,屬合作辦理者應由監獄與合作者簽訂合作協議,報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核准之。 第一項終止辦理或變更類科、學程,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提出,並由監獄報請矯正署及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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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監獄鄰近學校合適教師支援授課,並給予參與協助與合作之…第4條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師應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擔任。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第5條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應以面授或結合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等傳輸媒體於監獄內實施教學…第6條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所需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等相關事項,…第7條監獄辦理各級教育所需經費,由監獄按實際需要,寬列年度預算支應。第8條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監獄性質、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素,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第9條教師對學生之成績、輔導及操行考核等相關紀錄,應留存於監獄,供個別處遇之依據或參考。第10條與監獄合作辦理各級教育之學校所定學則或相關校務事項之規定,除監獄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第11條學生學期成績優良者,監獄得依監獄相關法規給予獎勵。第12條監獄應建立及更新各級合作學校所派之教師名冊,並告知教師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及維護教師授課之安全…第13條監獄所聘之教師如有違反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應依聘約及相關法規辦理。前項情事涉及各級合作學校所…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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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