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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監獄鄰近學校合適教師支援授課,並給予參與協助與合作之學校及教師適當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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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