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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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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師應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擔任。 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應由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之一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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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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