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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事項: 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 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一)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 (二)事業組織:列示內容同第十條事業組織。 (三)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為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增強機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名稱、發行人、發行金額及信用增強方式及內容。(附表二十五) (四)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三、信用增強之方式及內容。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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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