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4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4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報或申請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 一、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視信託或受讓財產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本次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四、本次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五、創始機構出具所提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書件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六、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七、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