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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3條

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借入款項: (一)目的、對受益權之影響及公告方式。 (二)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用負擔方式。 二、閒置資金運用之範圍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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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