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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26條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6條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之二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
及
第十九條
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準用之。 前項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準用
第十一條
揭露之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及
第十一條之二
揭露之安排機構概況,應包括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安排機構是否為委託人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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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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