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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7條

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召集人。 二、召集事由。 三、召集程序。 四、決議方式。 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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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