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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0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概況。 二、信託財產概況。 三、受託機構概況及職責。 四、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及職責。 五、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 六、安排機構概況及職責。 七、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 八、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 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十、投資風險揭露。 十一、受益人會議。 十二、特別記載事項。 十三、有關法規。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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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