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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第 三 章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
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三、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四、信託財產過度集中之風險。 五、利率變動之風險。 六、其他風險。 七、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來評估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以及包含於本公開說明書中之所有資訊。 (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來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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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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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