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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第 三 章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三、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四、受託機構視信託財產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本次募集受益證券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五、受託機構與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商、律師或會計師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六、本次募集受益證券於申請核准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七、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出具所提供受託機構之書件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八、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九、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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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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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