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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重要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之重要特色。 二、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重要意義。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 四、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重要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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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