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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古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實物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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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