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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8條

古物指定之廢止或變更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古物價值喪失。 二、古物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 三、經指定之古物,因學術研究或數量減少或增加,而增加或減少其價值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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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