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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 二、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代表性。 四、具有獨特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性。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特殊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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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