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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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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