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規範了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發生重大災害時的應變措施與處理程序,以期能有效保存這些文化資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7-2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相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
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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