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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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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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