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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第5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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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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