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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包括左列人員: 推事。 檢察官。 公設辯護人。 公證人。 書記官。 委任以上監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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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