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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22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22條
第 四 章 公證人
公證法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就曾任推事檢察官或縣司法處審判 官之證件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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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就公證人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審查之。
第23條
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甄別合格之證明文件。…
第24條
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任卸職證件及任職期內最後三年之考績情形…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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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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