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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2條

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其他初任法官、 檢察官者,得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派充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分 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事務。其候補 期間為五年,但有特殊情形者,依法令之規定得縮短之。 前項及格人員依其志願分發院方或檢方,志願相同時依訓練成績先後決之 。 前項情形,院檢分發員額之比例,由司法院與法務部逐期就該院檢所需員 額於分發前協調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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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第4條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之輪辦事務辦法及施行日期,分別由司法院、法務部另定之。第5條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第6條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院長、相關之庭長、法官切實輔導,其所作書類,應…第7條對於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應考查其服務成績;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並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第8條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成績考查…第9條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有關候補期間及分配辦理案件事項,適用修正前之規…第10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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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