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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3條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務 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辦理考成升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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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