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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4條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之輪辦事務辦法及施行日期,分別由司 法院、法務部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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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