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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5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 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 其他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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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