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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2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 本會會議過程由司法院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送各委員;各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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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