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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4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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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