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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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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