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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9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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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