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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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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各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不變更每日辦公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第4條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第5條公務員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放假日逢休息日之補假事項,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第6條本院及所屬機關雇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第7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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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