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 第3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3條

各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不變更每日辦公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