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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4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七十小時: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二、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 三、其他有必要特別延長辦公時數之情形。 經各機關評估確有業務特殊需求,其延長辦公時數上限,除報經本院同意得再予調整外,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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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