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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頒給本獎章資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頒給本獎章或酌予變更頒給等次: 一、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曾受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之懲處處分。 三、最近十年曾受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四、曾因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受停止職務處分。 五、最近十年考績曾考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曾評列未達良好。 六、有違法、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或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之行為,足認不宜頒給本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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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從事審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或參與司法行政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司法獎章(…第4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服務機關於其退休(職)、辭職或死亡時請…第5條本獎章之頒給程序,依其頒給對象,分別如下:一、頒給各級法院法官者,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第6條本獎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其頒給等次之標準得由司法院另定之。但於頒給外國人時,得不…第7條本獎章以頒給一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本獎章除由司法院於慶典或集會時以公開儀式頒…第8條符合頒給本獎章規定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並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第9條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由司法院將獲頒獎章事蹟與頒給等次函報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第10條未依已廢止之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規定獲頒本獎章者,如符合本辦法規定,得頒給本獎章。第11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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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