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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 第4條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符合
第二條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服務機關於其退休(職)、辭職或死亡時請頒,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請頒。但依法官法
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者,由服務機關於其申請同時請頒之。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以外之人員符合
第二條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或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隨時請頒之。 請頒機關(構)於請頒本獎章時,應核實填具請頒司法獎章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及具體事蹟表(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函報司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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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從事審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或參與司法行政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司法獎章(…
第3條
符合前條頒給本獎章資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頒給本獎章或酌予變更頒給等次:一、曾因故…
第5條
本獎章之頒給程序,依其頒給對象,分別如下:一、頒給各級法院法官者,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
第6條
本獎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其頒給等次之標準得由司法院另定之。但於頒給外國人時,得不…
第7條
本獎章以頒給一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本獎章除由司法院於慶典或集會時以公開儀式頒…
第8條
符合頒給本獎章規定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並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
第9條
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由司法院將獲頒獎章事蹟與頒給等次函報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第10條
未依已廢止之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規定獲頒本獎章者,如符合本辦法規定,得頒給本獎章。
第11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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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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