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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本獎章之頒給程序,依其頒給對象,分別如下: 一、頒給各級法院法官者,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頒給之。 二、頒給各級法院法官以外人員者,應經司法院司法獎章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頒給之。 前項第二款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長及院長指定之適當人員組成之。 審查委員會由副院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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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從事審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或參與司法行政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司法獎章(…第3條符合前條頒給本獎章資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頒給本獎章或酌予變更頒給等次:一、曾因故…第4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服務機關於其退休(職)、辭職或死亡時請…第6條本獎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其頒給等次之標準得由司法院另定之。但於頒給外國人時,得不…第7條本獎章以頒給一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本獎章除由司法院於慶典或集會時以公開儀式頒…第8條符合頒給本獎章規定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並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第9條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由司法院將獲頒獎章事蹟與頒給等次函報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第10條未依已廢止之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規定獲頒本獎章者,如符合本辦法規定,得頒給本獎章。第11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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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