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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院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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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院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以現場實地查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第6條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第7條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第8條本院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第五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第9條本院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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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