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6條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本院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院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以現場實地查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第7條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第8條本院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第五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第9條本院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第10條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
← 第5條看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