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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7條

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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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