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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未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四、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五、最近五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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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