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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5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依據法務部函送之檢察官代表候選人名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函送之現有檢察官名冊(不包含依法停職人員)製作候選人、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交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公告並選舉之。 調檢察署辦事檢察官應在調辦事檢察署投票;調檢察署以外機關辦事檢察官,應在原職檢察署投票。前往投票時,均給予公假。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當天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應即開票計算得票數。開票完成後,應將選票、候選人及選舉人名冊、剩餘選票均予封存保管至下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選出時止。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開票完成後,應儘速將得票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之,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並以得票數次高者為遞補人員。得票數相同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代表一人公開抽籤決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將前項開票結果儘速函報法務部對外發布,並由法務部將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與遞補人員名單及其學歷、經歷等基本資料送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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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第3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第4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檢察官代表。第6條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退休、資遣…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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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